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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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20)湘04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二、三、四、六项; 二、撤销本院(2020)湘04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五项; 三、变更本院(2020)湘04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一项为:将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的宇元·万向城二期房产-2018号等365套房屋(具体房号见(2020)湘04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附表)中除2146、3001、4001、5001、3126、3142以外的359套房屋,作价170460637.7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衡威公司,衡威公司找补给宇元公司差额1300.76元。上述财产转让时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