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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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45,929.27元,合计145,929.27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