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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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丰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信丰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书》已于2020年4月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丰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42787.5元、因合同解除导致的租金损失61125元、物业费14670元,合计费用118582.5元; 三、驳回原告信丰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8元,被告***承担2900元,原告信丰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5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