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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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结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50.84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以透支本金4950.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