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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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向***车辆救助费2000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救助费11850元、货物损失10003.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负担396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