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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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5日止)、逾期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393.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3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39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60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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