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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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50元及利息(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5月30日期间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33‰计算;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05年6月24日至2010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8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