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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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费230,000元、利息2,214元; 二、被告***、***以23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从2020年11月3日起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保全费1,793元、律师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共同负担2,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