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费230,000元、利息2,214元;

二、被告***、***以23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从2020年11月3日起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保全费1,793元、律师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共同负担2,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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