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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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6,669元、物业费4111.5元、采暖费7065.9元、卫生费800元、水卡补办费100元、电卡补办费100元、违约金2084.55元,扣除押金5000元,合计55,930.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减半收取计1011元,由原告***负担375元,由被告***负担636元(与上述付款义务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