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华芯赛米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海兴东昌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沧州华芯赛米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48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