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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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42435.56元,合计242435.56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6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