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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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深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永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山互润天成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深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617519.18元及利息损失(以61751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2元,减半收取计5261元(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11元,由被告中山市深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该款被告中山市深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