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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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广银中山按贷字第115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334531.9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4日,利息4562.54元、罚息27.97元、利息复利14.13元;2019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利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3565.47元。 四、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两项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六路1号天奕国际广场12幢1905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号:易房抵字第××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中山市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2元,减半收取计3546元,诉讼保全费2451元,合计5997元(该款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520元,被告***、中山市展盈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7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