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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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安市德翔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岭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安市德翔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借款本金88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到2018年10月20日为1407666.89元,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履行完毕时止); 二、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86元,由武安市德翔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