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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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239.7元,返还被告***垫付款33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64106.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1.0元,减半收取计2115.5元,由被告***负担1283.3元,原告***负担832.2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