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宁盛浩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誉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的材料款355000元、利息21852元,合计3768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8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691元,由被告***、青海誉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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