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的2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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