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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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2492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4921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24921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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