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守询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尚欠租金53524.16元以及滞纳金(截至2019年8月4日滞纳金为481.72元;自2019年8月5日起,以53524.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重庆守询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655元,保全费625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重庆守询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