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横栏镇陈辉五金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五金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豫铝铝材加工店支付货款526892元及逾期利息(以5268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豫铝铝材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计4695元,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五金厂、***、***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豫铝铝材加工店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豫铝铝材加工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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