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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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 二、被告保定市永兴化工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35929.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元,由原告负担25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430元,由被告保定市永兴化工运输公司负担1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