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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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临夏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临夏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合计78304元(支付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西关支行临夏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27331001040002188); 二、原告***退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400元; 三、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900元、鉴定人出庭费15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负担;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费5500元、鉴定人出庭费500元,合计6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临夏市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