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以5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以37.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以29.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已减半),由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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