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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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的逾期本金57751.11元及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34元减半收取计861.1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