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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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希、施云、王**宇、张明娜、阮建国、泰州市海陵区明云机械厂、泰州市希云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建业果园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希、施云、王**宇、张明娜名下坐落于海陵区西仓路129号1幢103室的房产[权证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65936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希、施云、王**宇、张明娜名下坐落于海陵区西仓路129号1幢203室的房产[权证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65942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王希、施云名下坐落于海陵区的房产[权证号:泰房房权证海陵字第**] 五、查封被申请人王希、施云名下坐落于京都花园2幢102室的房产[权证号: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36229号]。 六、查封被申请人王希、施云名下坐落于金通翡翠城1幢二单元2002室的房产[权证号:苏(2019)泰州不动产权第0016999号]。 七、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娜名下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的房产[权证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65947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