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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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4民初6496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松美,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涉案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区块链购买款10000元及矿机购买款5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已为原告购买相应区块链及矿机,原告已取得相关部分收益。此平台号涉嫌诈骗已立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 付款人:***; 收款人:***; 付款事由:购买区块链及矿机; 付款金额: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转账支付被告10000元,2019年2月24日转账支付被告30000元,2019年2月25日转账支付被告20000元,总计支付被告60000元; 交付期限:未明确约定,未交付; 被告已付原告款项:2019年1月11日分别支付288元、409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568元,2019年2月3日支付568元,2019年2月10日支付568元,2019年2月17日支付568元,2019年2月24日支付400元,2019年3月3日支付240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4106元,2019年3月10日支付400元,2019年3月17日支付560元,2019年3月19日支付80元,2019年4月7日支付800元; 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未向原告交付合法的区块链及矿机,或者该区块链及矿机的相应账号及控制权。被告仅向原告交付部分其认为的收益,并未举证证明该区块链及矿机是否真实合法的存在,亦未明确其收到原告款项后的支出去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程留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莉英 |
裁判日期 | 2020-08-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