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500元及利息(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8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8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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