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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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坐落于平阳县××镇××新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不动产登记号:浙(2019)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33540号,现登记在第三人平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至其名下的手续,办证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于平阳县××镇××新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登记其名下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办证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