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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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 二、被告***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156,307.28元,以及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10,488元,罚息54,760.23元,复利15,006.96元; 三、被告***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56,307.28元,年利率23.4%计算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 上述第二、三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560元(含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