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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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 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11000元、利息23052元,共计434052元,从2019年3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工程款41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惠东建筑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