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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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违约金596元; 二、被告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43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5元,合计1487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7元。(原告已垫付的受理费5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5元,由被告在支付违约金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其余511元由被告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