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遂宁天波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遂宁天波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2315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方式:以32315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355元,由遂宁天波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