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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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莱欧诺森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15.1万元; 二、被告上海莱欧诺森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1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8元,减半收取计13434元,由被告上海莱欧诺森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