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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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宏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宏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损失分担款3,650,179.66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宏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应支付的损失分担款3,650,179.66元作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损失分担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宏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60元,由原告成都宏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78元,被告***负担30,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