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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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源县惠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垫付款203925元及利息(利息以20392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