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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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医疗、伤残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2514.82元。 二、原告***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中返还被告周口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赔偿费用,限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或汇至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行;户名: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账号:1717026129064018838)。 案件受理费13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1113元,原告承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6-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