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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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20840元(19840元+3000元-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18元,减半收取计337.09元,由原告***负担87.99元,被告***负担28.9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0.18元。 (以上赔偿款及诉讼费汇入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7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