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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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民初1692号之一 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衍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王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献隐,董事长。 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波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 准许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延铭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王妍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寇珊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