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民初1692号之一

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衍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王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献隐,董事长。

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波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

准许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延铭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王妍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寇珊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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