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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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晓东名下位于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XX市XX不动产权第0XXX3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魏晓明名下位于XX区XX号X栋X单元X层X室[不动产权证号:市2XXX2]的房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张艳艳名下位XX区X栋X层X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XX市XX不动产权第0XXX8号]的房产。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2,819,6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