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下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自2019年12月14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后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直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账户:17×××3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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