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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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新疆今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比拜木·麻沙尔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CB09910519331809)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艾比拜木·麻沙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金人民币54,081.62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剩余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92%的150%计算,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自2022年9月26日起,罚息以剩余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9%的1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6元,由被告艾比拜木·麻沙尔负担。此款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艾比拜木·麻沙尔随本判决第二项一并给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