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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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8000元及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因本案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