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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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清偿截止2019年8月12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08.61元,2019年8月12日后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