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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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9,200元并支付利息1,380元,合计10,5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预交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