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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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四百一十元并以该三万二千四百一十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11月8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八元,减半收取七百零九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