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揭阳市美琪足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揭阳市美琪足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借款1199716.85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3.575%计算)。

二、被告揭阳市美琪足鞋业有限公司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揭阳市美琪足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800元,由被告揭阳市美琪足鞋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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