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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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惠来金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借款118851.88元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共人民币7292.15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应付的律师费6957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享有对“惠来县惠城镇葵和路佳欣花园东三幢50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保全费1220元,合共2702元由被告***、***连带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