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邢台芬享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恒瑞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8.0‰自2017年7月4日起计算到2018年7月3日止);并自2018年7月4日起,由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2.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恒瑞担保有限公司、邢台芬享商贸有限公司在3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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