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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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马鞍山市新农彩农产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马鞍山市新农彩农产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52000元,并以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另以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