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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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产权证号:2010020226)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5元,由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